媒體老前輩傅達仁先生上書蔡總統,為「安樂死法案」請命,也為安樂死合法化的議題再掀爭議。安樂死是積極地結束生命,與面臨死亡時的「尊嚴死」不能畫上等號。更因為是要人為地縮短生命,因此適用上非常謹慎。荷蘭在2002年成為全球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後,目前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仍寥寥可數,對安樂死可接受的條件,也相當嚴格。
以荷蘭為例,僅限於面臨難以承受之苦且已不能減輕,亦無治癒希望的病患,確認是出於個人意願,且安樂死已為病患解決痛苦的唯一選擇時,才能進行。也就是說,除了死亡一途外,別無他法可以減輕當事人痛苦者,才有適用餘地。一直到今年才開始探討安樂死是否可不限於疾病末期病患,但隨即引起極大爭議。
不過,相對於安樂死,去年底國內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月公告的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或許可回應許多末期病患,不願再以各種開腸剖肚治療,以延長無意義生命的極度痛苦經驗的訴求。這是亞洲第一部保護病人自主醫療權利的專法,並將於民國108年施行。未來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透過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方式,事先立下書面的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醫療照護、善終等相關意願的決定。
事實上,在立法過程遭遇的一大困難,就是究竟病人權利保護程度,應限於選擇接受或拒絕醫師所採取的醫療方式,或是更積極地要求醫師給予可結束生命之處置。因此法案中關於「拒絕人工營養」的權利,最難以被醫療人員及家屬所接受,因為此舉與安樂死實質上已很接近。
尊重病人自主的原則是生命倫理中的首要原則。但在未進行完整社會討論及共識下,若過於躁進開放病人的各項權利,反而可能造成醫療人員無所適從,實務上究竟應如何依據醫療專業或病人主導意願進行平衡,且需同時面對社會各種存在的傳統價值,均形成莫大的威脅與挑戰。
也因此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目前僅先提供病人選擇「善終」之權利,尚非積極造成死亡結果之權利,這在台灣病患普遍還有「醫生你決定就好」的醫病互動中,立法者預估尚且至少需3年的時間教育民眾,並由社會取得操作實務上的共同模式才能上路,並據以教導醫病雙方如何共同參與醫療決定。
退一步想,當我國社會對於一般性維生醫療系統的終止與使用的抉擇,尚未有一定共識時,更推進一步積極結束生命的安樂死,就又是另一個更遙遠,也更令社會躁動不安的生命議題了。
(作者張濱璿為醫師、律師,張耀懋為台北醫學大學衛政中心副教授)
資料引用來源:中時電子報